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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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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室置室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局主管法規之研究、蒐集、審議及除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外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本局主管法規之編纂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規事務之協助及會辦事項。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13條,法務室主任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研究、蒐集、審議本局主管的法規,以及除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之外的法規的研擬事項。這包括對相關法規進行研究和分析,蒐集各種與法規相關的資料,並參與對法規的審議和討論。 二、編纂和解釋本局主管的法規。這包括對現行法規進行修訂和更新,制定新的法規,並解釋現有的法規,以確保其適用性和執行力。 三、協助和會辦業務行政中涉及法規事務。這包括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處理與法規相關的業務行政事務,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合規性。 四、處理國家賠償案件。這指的是處理與本局業務相關的賠償案件,如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等。 五、處理其他相關的法制事項。這包括處理與本局業務相關的其他法制事項,如法律問題咨詢、法律文件審閱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13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該辦事細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智慧財產法規和法律文件。例如,辦事細則本身可以提供該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相關的智慧財產法規則則可以提供對該條的應用案例和相關的法律原則。

  • 商標法法規
  • 著作權法法規
  • 國家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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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法務室置室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局主管法規之研究、蒐集、審議及除商標法與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