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任(遴)用職員,依法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報到,被派代人到職後,應即填妥就職報告單,由人事室通知會計、秘書及政風單位,並通知被派代人繳交資歷證件,依法辦理送審手續。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20條,該局任(遴)用職員之派代程序如下: 1. 依法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報到。 2. 被派代人到職後,應即填妥就職報告單。 3. 人事室應通知會計、秘書及政風單位,確認被派代人已到職。 4. 人事室應通知被派代人繳交資歷證件。 5. 被派代人應依法辦理送審手續。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5條,俸給法第22條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應法規施行之辦事細則相關規定,被派代人的就職報告單及資歷證件的繳交是派代程序的一部分。此程序確保被派代人的相關資料被記錄並進行審查,以便確定其適任性和相應的俸給等事宜。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2015年修正版) - 公務人員考績法(2018年修正版) - 公務人員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2011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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