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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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政組職掌如下: 一、水利法、溫泉法、自來水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之審訂及公(發)布相關法制作業事宜。 二、水利相關訴願、國家賠償、契約與業務行政涉及法令相關案件之協助及彙辦。 三、水權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四、鑿井業務管理。 五、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之辦理。 六、海堤與排水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七、河川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八、河川、排水與海堤除休閒場地以外空間,使用管理之推廣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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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10條,水利行政組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定和發布水利法、溫泉法、自來水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的法制業務事項。 舉例來說,水利行政組可以審定和發布有關水利法、溫泉法、自來水法等相關法規的修訂和解釋,以確保這些法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協助和彙辦與水利相關的訴願、國家賠償和契約事務,以及處理與業務行政有關的法令相關案件。 舉例來說,水利行政組可以協助和彙辦水利相關的訴願案件,包括受理和處理國家賠償事務,並提供相關的法律支援。 三、擬訂、推動和監督水權管理制度、規範和計畫。 舉例來說,水利行政組可以參與制定、推動和監督水權管理的相關制度、規範和計畫,以確保水資源的有效分配和合理使用。 四、管理鑿井業務。 舉例來說,水利行政組可以負責管理和監督鑿井業務,確保其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範。 五、處理水利建造物的建造、改造和拆除事務。 舉例來說,水利行政組可以處理水利建造物的建造、改造和拆除事務,確保其符合相關的法規和規範。 六、擬訂、推動和監督海堤和排水管理制度、規範和計畫。 舉例來說,水利行政組可以參與制定、推動和監督海堤和排水管理的相關制度、規範和計畫,以確保防洪和排水工作的有效進行。 七、擬訂、推動和監督河川管理制度、規範和計畫。 舉例來說,水利行政組可以參與制定、推動和監督河川管理的相關制度、規範和計畫,確保河流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得以有效進行。 八、推廣和監督河川、排水和海堤除休閒場地以外空間的使用管理。 舉例來說,水利行政組可以負責推廣和監督河川、排水和海堤除休閒場地以外空間的使用管理,確保這些區域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以上是根據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10條的規定,對水利行政組的職掌進行的逐條釋義。
- 水利法法規
- 溫泉法法規
- 自來水法法規
- 法規命令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 訴願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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