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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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與撥用等取得事宜之督導及安置計畫之配合執行。 二、水利用地之管理。 三、河川私有地之處理及重劃業務之配合執行。 四、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變更。 五、河川、排水空間之休閒場地認養及維護管理。 六、水利地重劃之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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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法規,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11條規定了土地管理組的職掌。根據該條款,土地管理組的職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與撥用等取得事宜之督導及安置計畫之配合執行。 這項職掌指的是土地管理組對於工程用地的徵收、價購和撥用等事宜的監督和協助執行,並負責相關的安置計畫。 二、水利用地之管理。 這項職掌指的是土地管理組負責管理水利用地。他們需要確保水利用地的正確使用和管理。 三、河川私有地之處理及重劃業務之配合執行。 這項職掌指的是土地管理組負責處理河川私有土地以及相關重劃業務的協助執行。 四、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變更。 這項職掌指的是土地管理組負責處理都市和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他們需要確保土地使用計畫的正確執行和變更。 五、河川、排水空間之休閒場地認養及維護管理。 這項職掌指的是土地管理組負責對河川和排水空間休閒場地的認養和維護管理,確保其正確使用和維護。 六、水利地重劃之研擬。 這項職掌指的是土地管理組負責研究和規劃水利地的重劃工作。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分析和解釋,以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11條為依據。
- 徵收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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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