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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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当機關首長交接发生爭執時,应由移交人或接收人与監交人一同明确事实并拟具處理意見,然后陈报给其上级主管機關核定。当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发生爭執时,应陈报给本機關首長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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