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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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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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各級人員在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時,應依本條例所規定的期限辦理。如果確有特殊情形無法在期限內完成,則應提前詳述理由並陳報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該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例如,如果某位公務人員因身體疾病無法如期完成移交工作,他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展期申請並說明其健康狀況,如果上級機關認為該申請合理,則可以核准展期,但展期的長度不得超過一個月。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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