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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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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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各級人員在移交財物時應編列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如果在移交過程中發現錯誤或不清,移交人員應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查明並進行補正,或寫函解釋情況。如果逾期不處理,可以將錯誤或可疑的清冊或總目錄退還,並與監交人員一同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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