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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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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機關首長移交給新任主辦會計人員時,應將任內的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給新任主辦會計人員接收。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47.4.10) 範例: 例如,如果某機關的機關首長調職或離任,相對應的主辦會計人員應根據該條規定,完成收支帳目的整理和會計報告的編製,並將這些資料移交給新任主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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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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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