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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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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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機關首長移交給新任主辦會計人員時,應將任內的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給新任主辦會計人員接收。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47.4.10) 範例: 例如,如果某機關的機關首長調職或離任,相對應的主辦會計人員應根據該條規定,完成收支帳目的整理和會計報告的編製,並將這些資料移交給新任主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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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