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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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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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各級人員移交時,除非上級機關指定其他人員代替,否則應由該級人員親自辦理。這意味著,一般情況下,公務人員在移交工作時應親自處理事項,以確保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他特別原因者,將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准,得指定佐理人員一人代辦移交。」(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69.01.26) 範例:例如,當一位公務人員被調職或調動到其他單位時,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他應該親自辦理移交事宜,並確保所有責任由他自己負責。然而,如果因為職務上的特殊原因,他無法親自辦理移交,那麼他可以經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准後,指定另一個佐理人員來代替他處理移交事宜。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移交工作順利進行,同時確保原任人員的責任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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