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依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29條,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的認列條件如下: 1. 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表示該項目將來可能帶來經濟利益或造成經濟損失。 2. 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表示對於該項目的金額能夠準確衡量或估計。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創造了一項新的產品,該產品很可能在未來帶來經濟效益,並且該公司能夠以可靠的方式估計該產品的價值,這樣該公司就可以根據經濟部的規定將該項目列入其財務報告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