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30條,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之金額時,應考慮實際情形,並選擇適當的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這意味著財團法人在編製財務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不同的衡量基礎來評估其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例如,可以使用歷史成本來衡量一些非流動資產,而使用公允價值來衡量某些金融資產。這條法規要求財團法人在選擇衡量基礎時要考慮到實際情況,以確保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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