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送本部備查。常務董事或監察人為履行職權,而另有召開會議者,其會議紀錄,亦同。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7條,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和特定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應該在董事會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提交給經濟部保存。如果常務董事或監察人在履行職責時另外召開會議,該會議的紀錄也需要提交。具體的執行方式和要求可能需要查閱經濟部相關文件或辦法的最新版本以獲取詳細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