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依本法辦理績效評估,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前一年度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情形,提出績效報告。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8條,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該在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提出績效報告。該報告應該包含前一年度的整體業務、財務和投資情況。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進行績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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