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領域、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礦及採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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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礦業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內之礦,都歸國家所有,除非依據礦業法取得礦業權,否則不得進行探礦及採礦活動。 根據這個條文,所有礦業都屬於國家所有,包括位於中華民國領域、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大陸礁層內的礦藏。礦業權人必須依照礦業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探礦和採礦權才能進行相關活動。如果沒有合法的礦業權,則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探礦和採礦。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對礦業資源的管理和控制權,同時確保合法的探礦和採礦活動能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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