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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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合理利用國家礦產,並兼顧經濟、環境及文化永續發展,保障人民權利,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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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礦業法第一條是關於制定該法律的目的和背景。根據該法第一條的規定,該法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國家礦產,同時兼顧經濟、環境和文化的永續發展,以保障人民的權利和增進社會福祉。例如,當一家礦業公司申請開採新礦床時,司法院可以參考礦業法第一條的內容,以確定該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合理利用國家礦產、保護環境以及增進社會福祉的目標。
立法沿革 4 版
(0190510 制定)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採。
(0480717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採。
(0921209 全文修正)
為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一般立法例,於第一條揭示本法立法目的。
(1120526 全文修正)
為合理利用國家礦產,並兼顧經濟、環境及文化永續發展,保障人民權利,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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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0510 制定)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採。
(0480717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採。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一般立法例,於第一條揭示本法立法目的。
(1120526 全文修正)
為合理利用國家礦產,並兼顧經濟、環境及文化永續發展,保障人民權利,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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