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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3 條

  1. 1.本法所稱之礦,為下列各礦: 一、金礦。 二、銀礦。 三、銅礦。 四、鐵礦。 五、錫礦。 六、鉛礦。 七、銻礦。 八、鎳礦。 九、鈷礦。 十、鋅礦。 十一、鋁礦。 十二、汞礦。 十三、鉍礦。 十四、鉬礦。 十五、鉑礦。 十六、銥礦。 十七、鉻礦。 十八、鈾礦。 十九、鐳礦。 二十、鎢礦。 二十一、錳礦。 二十二、釩礦。 二十三、鉀礦。 二十四、釷礦。 二十五、鋯礦。 二十六、鈦礦。 二十七、鍶礦。 二十八、硫磺礦及硫化鐵。 二十九、磷礦。 三十、砒礦。 三十一、水晶。 三十二、石棉。 三十三、雲母。 三十四、石膏。 三十五、鹽礦。 三十六、明礬石。 三十七、金剛石。 三十八、天然鹼。 三十九、重晶石。 四十、鈉硝石。 四十一、芒硝。 四十二、硼砂。 四十三、石墨。 四十四、綠柱石。 四十五、螢石。 四十六、火粘土。 四十七、滑石。 四十八、長石。 四十九、瓷土。 五十、大理石及方解石。 五十一、鎂礦及白雲石。 五十二、煤炭。 五十三、石油及油頁岩。 五十四、天然氣。 五十五、寶石及玉。 五十六、琢磨沙。 五十七、顏料石。 五十八、石灰石。 五十九、蛇紋石。 六十、矽砂。 六十一、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礦。
  2. 2.前項各款所列礦之設權基準,如主管機關認有需要者,得由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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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3條,礦業法所稱之礦包括金礦、銀礦、銅礦、鐵礦、錫礦、鉛礦、銻礦、鎳礦、鈷礦、鋅礦、鋁礦、汞礦、鉍礦、鉬礦、鉑礦、銥礦、鉻礦、鈾礦、鐳礦、鎢礦、錳礦、釩礦、鉀礦、釷礦、鋯礦、鈦礦、鍶礦、硫磺礦及硫化鐵、磷礦、砒礦、水晶、石棉、雲母、石膏、鹽礦、明礬石、金剛石、天然鹼、重晶石、鈉硝石、芒硝、硼砂、石墨、綠柱石、螢石、火粘土、滑石、長石、瓷土、大理石及方解石、鎂礦及白雲石、煤炭、石油及油頁岩、天然氣、寶石及玉、琢磨沙、顏料石、石灰石、蛇紋石、矽砂、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礦。而各礦之設權基準可由主管機關公告定之。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公告規定金礦申請設權基準為每公頃的金礦含量需達到一定數量等。礦業法第3條之內容可參考礦業法官方網站、台灣法規全文內容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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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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