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23 條
- 1.同一礦業申請地有二宗以上申請案時,如礦質為同種,其重複部分,主管機關應就申請案在先者優先審查。
- 2.前項申請如同一日到達,應通知各該申請人限期協商,再行申請;屆期不辦理者,以抽籤方法決定之。但探礦申請地與採礦申請地重複時,其重複之部分,主管機關應就採礦申請案優先審查。
- 3.前項申請人為該礦業申請地之土地所有人,而其所有土地占礦業申請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就該申請案優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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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23條的規定,當同一礦業申請地有兩個以上的申請案時,如果礦質相同,則主管機關應優先審查先申請的案件的重複部分。如果多個申請案在同一天到達,主管機關應通知各申請人在限期內進行協商並重新申請,如果期限到達後仍未辦理,則以抽籤方式決定。然而,當探礦申請地與採礦申請地重疊時,主管機關應優先審查採礦申請案的重疊部分。此外,如果申請人是該礦業申請地的土地所有人,且其擁有的土地面積超過申請地面積的一半以上,主管機關應優先審查該申請案。 例如,假設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申請了同一個礦業申請地的採礦權。主管機關將審查兩個申請案,但將優先考慮先申請的甲公司的申請案,如果礦質相同,則乙公司的申請案只會考慮未被重複的部分。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申請案在同一天到達,則主管機關將通知兩家公司進行協商並重新申請,如果他們未能在期限內達成協議,主管機關可能會使用抽籤方法來決定誰將擁有採礦權。然而,如果探礦權和採礦權的申請案重疊,主管機關將優先考慮採礦權的申請案。如果甲公司是該礦業申請地的土地所有人,並且其擁有的土地面積超過申請地面積的一半以上,主管機關將優先審查甲公司的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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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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