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礦業法24

快速跳轉

探礦申請人對於同種之礦質,變更為採礦之申請,如申請地與他人採礦申請地有重複時,其探礦申請書到達之日,視為採礦申請書到達之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24條,當探礦申請人將同種礦物的探礦申請更改為採礦申請時,如果該申請地與他人的採礦申請地有重疊的情況,則以探礦申請書到達的日期視為採礦申請書到達的日期。 參考資料: 礦業法 (修正前) 第24條 《釋字第668號解釋》

立法沿革 5

(0190510 制定)

農礦部或省主管官署對於探礦呈請地,確認為適於採礦者,得限期令原呈請人呈請採礦,如不依限呈請,得撒銷其呈請案,另許他人呈請採礦。   農礦部或省主管官署認採礦呈請地,仍須探礦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0480717 全文修正)

經濟部或省(直轄市)主管機關,對於探礦申請地確認為適於採礦者,得限期令原申請探礦人申請採礦,如不依限申請,得撤銷其探礦申請案。

(0891027 修正)

經濟部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對於探礦申請地確認為適於採礦者,得限期令原申請探礦人申請採礦;屆期不申請者,得撤銷其探礦申請案。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0921209 全文修正)

探礦申請人之探礦申請地於申請案審查期間,如有他人申請採礦且礦質為同種時,他人申請採礦之重複部分,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1120526 全文修正)

探礦申請人對於同種之礦質,變更為採礦之申請,如申請地與他人採礦申請地有重複時,其探礦申請書到達之日,視為採礦申請書到達之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0510 制定)

農礦部或省主管官署對於探礦呈請地,確認為適於採礦者,得限期令原呈請人呈請採礦,如不依限呈請,得撒銷其呈請案,另許他人呈請採礦。   農礦部或省主管官署認採礦呈請地,仍須探礦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0480717 全文修正)

經濟部或省(直轄市)主管機關,對於探礦申請地確認為適於採礦者,得限期令原申請探礦人申請採礦,如不依限申請,得撤銷其探礦申請案。

(0891027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1120526 全文修正)

探礦申請人對於同種之礦質,變更為採礦之申請,如申請地與他人採礦申請地有重複時,其探礦申請書到達之日,視為採礦申請書到達之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24 條規定:「探礦申請人對於同種之礦質,變更為採礦之申請,如申請地與他人採礦申請地有重複時,其探礦申請書到達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