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24 條
探礦申請人對於同種之礦質,變更為採礦之申請,如申請地與他人採礦申請地有重複時,其探礦申請書到達之日,視為採礦申請書到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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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24條,當探礦申請人將同種礦物的探礦申請更改為採礦申請時,如果該申請地與他人的採礦申請地有重疊的情況,則以探礦申請書到達的日期視為採礦申請書到達的日期。 參考資料: 礦業法 (修正前) 第24條 《釋字第668號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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