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25 條
礦業申請地與他人礦區相重複,如礦質為同種,其重複之部分不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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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25條,如果礦業申請地與他人的礦區重疊且礦質相同,則不得核准該重疊部分。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避免同一礦區重複地進行礦業活動,以確保礦物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避免資源的浪費。如果兩個或多個申請人都想在同一塊土地上進行礦業活動,則主管機關應評估其礦質是否相同,若是的話,則不得核准重疊部分。 舉例來說,假設甲、乙兩人都申請在某一塊土地上開展石灰石的採礦活動,且這塊土地與他們的礦區有部分重疊。如果主管機關確定甲、乙兩人都具有相同種類的石灰石礦區,那麼按照礦業法第25條的規定,該重疊部分將不得核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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