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26 條
探礦申請人之探礦申請地於申請案審查期間,如有他人申請採礦且礦質為同種時,他人申請採礦之重複部分,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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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礦業法第26條,當探礦申請人的探礦申請地在審查期間有其他人申請同種礦石的採礦權時,重複部分的處理將適用第22條的規定。這意味著當多個申請人申請同一地點的採礦權時,根據採礦法第22條的規定,礦務局將在多個申請之間進行評估和審查,以便處理採礦權的分配和重複部分的問題。具體情況可能因具體案例而有所不同,建議查閱最新的礦業法相關法規和實務上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以獲取更詳細和具體的信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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