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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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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申請人之探礦申請地於申請案審查期間,如有他人申請採礦且礦質為同種時,他人申請採礦之重複部分,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礦業法第26條,當探礦申請人的探礦申請地在審查期間有其他人申請同種礦石的採礦權時,重複部分的處理將適用第22條的規定。這意味著當多個申請人申請同一地點的採礦權時,根據採礦法第22條的規定,礦務局將在多個申請之間進行評估和審查,以便處理採礦權的分配和重複部分的問題。具體情況可能因具體案例而有所不同,建議查閱最新的礦業法相關法規和實務上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以獲取更詳細和具體的信息。

立法沿革 4

(0190510 制定)

探礦呈請地與採礦呈請地相重複時,如係同時呈請,且礦質為同種,其重複之部分,採礦呈請人有取得礦業權之優先權。

(0480717 全文修正)

探礦申請地與採礦申請地相重複時,如係同時申請,且礦質為同種,其重複之部分,採礦申請人有取得礦業權之優先權。

(0921209 全文修正)

探礦權者於探礦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對於原申請所探之礦質申請設定採礦權者,主管機關應予優先審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規定之有取得礦業權之優先權,爰依實務修正為「優先審查」,並酌作文字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探礦申請人之探礦申請地於申請案審查期間,如有他人申請採礦且礦質為同種時,他人申請採礦之重複部分,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0190510 制定)

探礦呈請地與採礦呈請地相重複時,如係同時呈請,且礦質為同種,其重複之部分,採礦呈請人有取得礦業權之優先權。

(0480717 全文修正)

探礦申請地與採礦申請地相重複時,如係同時申請,且礦質為同種,其重複之部分,採礦申請人有取得礦業權之優先權。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規定之有取得礦業權之優先權,爰依實務修正為「優先審查」,並酌作文字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探礦申請人之探礦申請地於申請案審查期間,如有他人申請採礦且礦質為同種時,他人申請採礦之重複部分,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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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26 條規定:「探礦申請人之探礦申請地於申請案審查期間,如有他人申請採礦且礦質為同種時,他人申請採礦之重複部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