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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地與他人礦業申請地或礦區重複,如礦質為異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在先者或礦業權者,申請該異種礦質,在通知日起九十日內申請者,應予優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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