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28 條
探礦權者於探礦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對於原申請所探之礦質申請設定採礦權者,主管機關應予優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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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28條,當探礦權者的探礦期間屆滿後三十天內,對於已經申請設定採礦權的礦質進行申請,主管機關應該給予優先審查的待遇。這表示探礦權者有優先權,可以在其他申請者之前進行申請審查。這個條款的目的是保護探礦權者的利益,確保他們不會因為審查過程的延遲而損失採礦權的機會。 舉例來說,假設某探礦權者的探礦期限即將到期,且他已經發現了具有商業價值的礦床。在探礦期限屆滿前三十天內,該探礦權者向主管機關提出了申請,要求設定採礦權以開採該礦床。根據礦業法第2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優先審查這個申請,並且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相應的決定,以確保採礦權者的權益得到保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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