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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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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礦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對於礦業法第37條的釋義及範例應如下所述: 礦業法第37條規定,為避免礦業權申請重複,個人可以附上相應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根據參考資料,礦業法於1990年10月24日發布,因此實際上的範例可能無法提供。 根據該法條的描述,擁有礦業權的個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以確定是否已經有其他人對同一地區進行了礦業權的申請。藉由查詢登錄簿,人民可以避免對同一地區的礦業權進行重複申請,以避免資源使用上的衝突或爭議。 然而,由於所提供的上下文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實際案例或更進一步的釋義解釋。因此,範例及更詳細的解釋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資訊來源。

立法沿革 4

(0190510 制定)

礦區之位置形狀與礦床之位置形狀不合,致損礦利時,農礦部或省主管官署得限期令其訂正。

(0480717 全文修正)

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圖說,申請主管機關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予以答覆。

(0921209 全文修正)

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礦業權之核准。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為本法賦予礦業權者負擔義務之規定,礦業權者不履行其負擔義務時,主管機關所作礦業權之行政處分應為廢止,爰另立一條,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   三、原條文第五款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屬原核准之行政處分有瑕疵,使其效力歸於消滅之行政處分應為撤銷,爰列為本條文,並配合原條文第九十六條有關詐欺取得礦業權處罰規定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四、礦業權之撤銷,並非針對礦業權本身,而係撤銷礦業權之核准,爰予修正「撤銷礦業權」為「撤銷其礦業權之核准」。

(1120526 全文修正)

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190510 制定)

礦區之位置形狀與礦床之位置形狀不合,致損礦利時,農礦部或省主管官署得限期令其訂正。

(0480717 全文修正)

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圖說,申請主管機關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予以答覆。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為本法賦予礦業權者負擔義務之規定,礦業權者不履行其負擔義務時,主管機關所作礦業權之行政處分應為廢止,爰另立一條,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   三、原條文第五款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屬原核准之行政處分有瑕疵,使其效力歸於消滅之行政處分應為撤銷,爰列為本條文,並配合原條文第九十六條有關詐欺取得礦業權處罰規定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四、礦業權之撤銷,並非針對礦業權本身,而係撤銷礦業權之核准,爰予修正「撤銷礦業權」為「撤銷其礦業權之核准」。

(1120526 全文修正)

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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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37 條規定:「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