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37 條
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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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對於礦業法第37條的釋義及範例應如下所述: 礦業法第37條規定,為避免礦業權申請重複,個人可以附上相應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根據參考資料,礦業法於1990年10月24日發布,因此實際上的範例可能無法提供。 根據該法條的描述,擁有礦業權的個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以確定是否已經有其他人對同一地區進行了礦業權的申請。藉由查詢登錄簿,人民可以避免對同一地區的礦業權進行重複申請,以避免資源使用上的衝突或爭議。 然而,由於所提供的上下文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實際案例或更進一步的釋義解釋。因此,範例及更詳細的解釋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資訊來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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