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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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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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對於礦業法第37條的釋義及範例應如下所述: 礦業法第37條規定,為避免礦業權申請重複,個人可以附上相應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根據參考資料,礦業法於1990年10月24日發布,因此實際上的範例可能無法提供。 根據該法條的描述,擁有礦業權的個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以確定是否已經有其他人對同一地區進行了礦業權的申請。藉由查詢登錄簿,人民可以避免對同一地區的礦業權進行重複申請,以避免資源使用上的衝突或爭議。 然而,由於所提供的上下文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實際案例或更進一步的釋義解釋。因此,範例及更詳細的解釋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資訊來源。
立法沿革 4 版
(0190510 制定)
礦區之位置形狀與礦床之位置形狀不合,致損礦利時,農礦部或省主管官署得限期令其訂正。
(0480717 全文修正)
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圖說,申請主管機關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予以答覆。
(0921209 全文修正)
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礦業權之核准。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為本法賦予礦業權者負擔義務之規定,礦業權者不履行其負擔義務時,主管機關所作礦業權之行政處分應為廢止,爰另立一條,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 三、原條文第五款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屬原核准之行政處分有瑕疵,使其效力歸於消滅之行政處分應為撤銷,爰列為本條文,並配合原條文第九十六條有關詐欺取得礦業權處罰規定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四、礦業權之撤銷,並非針對礦業權本身,而係撤銷礦業權之核准,爰予修正「撤銷礦業權」為「撤銷其礦業權之核准」。
(1120526 全文修正)
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礦區之位置形狀與礦床之位置形狀不合,致損礦利時,農礦部或省主管官署得限期令其訂正。
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圖說,申請主管機關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予以答覆。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為本法賦予礦業權者負擔義務之規定,礦業權者不履行其負擔義務時,主管機關所作礦業權之行政處分應為廢止,爰另立一條,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 三、原條文第五款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屬原核准之行政處分有瑕疵,使其效力歸於消滅之行政處分應為撤銷,爰列為本條文,並配合原條文第九十六條有關詐欺取得礦業權處罰規定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四、礦業權之撤銷,並非針對礦業權本身,而係撤銷礦業權之核准,爰予修正「撤銷礦業權」為「撤銷其礦業權之核准」。
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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