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38 條
- 1.礦業權者對於核准之礦區申請減區、合併、分割時,應檢具申請書、新舊礦區圖及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 2.前項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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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 38 條,有以下兩點內容需要注意: 1. 礦業權者對於核准之礦區申請減區、合併、分割時,應檢具申請書、新舊礦區圖及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這一點,礦業權者欲對已經核准的礦區進行減區、合併、分割等申請時,需要準備申請書、新舊礦區圖及理由書,並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請。此外,這些申請仍需要遵守第九條所規定的礦區面積限制。 2. 前項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根據這一點,對於礦區申請案的處理程序,可以參考第二十條的規定。具體來說,需要遵循第二十條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礦業公司希望對已經核准的礦區進行分割,他們需要準備相關文件如申請書、新舊礦區圖及理由書,並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在處理過程中,主管機關會按照第二十條的程序來進行審查和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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