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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者對於准之礦區申請減區、合併、分割時,應檢具申請書、新舊礦區圖及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2. 前項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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