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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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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需掘進鄰接礦區時,得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並附礦牀說明書圖及相關書圖,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礦區調整;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2. 2.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時,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後,附具工程圖說,報請主管機關准施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39條的規定,礦業權者在礦牀位置或形狀需要掘進到鄰接礦區時,需與鄰接礦業權者進行協商,獲得書面同意,並附上礦牀說明書圖及相關書圖,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礦區調整。然而,對於礦區的面積,仍需受到第九條的限制。 此外,若礦業權者因礦牀的位置或形狀必須開鑿井或隧道通過鄰接的礦區,則應與鄰接的礦業權者進行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後,應提供工程圖說,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施工。

立法沿革 5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者在礦區之外,因洩水通氣及運輸開掘隧峒發現礦質時,或在礦區內之同一礦床發現異種礦質時,應即呈報省主管官署轉農礦部核辦。   前項礦區外發現之礦質,省主管官署認為有開採之價值,而不能單獨開採者,得限期令其增區。

(0480717 全文修正)

經核准之礦區位置、形狀與礦牀之位置、形狀不符,有損礦利時,準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0910514 修正)

經核准之礦區位置、形狀與礦牀之位置、形狀不符,有損礦利時,得限期令礦業權者更正,如不依限申請更正,應撤銷其礦業權。

立法理由本條係配合第二十一條修正後,將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納入規範,本條文原準用之第三十三條規定已予刪除,爰予以具體明確規定。

(0921209 全文修正)

礦業權除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消滅登記:   一、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撤銷,或依前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廢止礦業權之核准。   二、礦業權者於礦業權有效期限內自行申請廢業經核准。   三、礦業權者於礦業權期滿,未依規定申請展限。   四、礦業權者依規定申請展限,經主管機關駁回,其礦業權期限屆滿。   採礦權辦理消滅登記時,應併同辦理抵押權消滅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有關礦業權之消滅,原法尚乏實質規定。茲為期明確,爰增訂第一項明定構成礦業權消滅之情形。   三、原條文第四十七條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本條第二項。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需掘進鄰接礦區時,得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並附礦牀說明書圖及相關書圖,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礦區調整;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時,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後,附具工程圖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工。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者在礦區之外,因洩水通氣及運輸開掘隧峒發現礦質時,或在礦區內之同一礦床發現異種礦質時,應即呈報省主管官署轉農礦部核辦。   前項礦區外發現之礦質,省主管官署認為有開採之價值,而不能單獨開採者,得限期令其增區。

(0480717 全文修正)

經核准之礦區位置、形狀與礦牀之位置、形狀不符,有損礦利時,準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0910514 修正)

本條係配合第二十一條修正後,將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納入規範,本條文原準用之第三十三條規定已予刪除,爰予以具體明確規定。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有關礦業權之消滅,原法尚乏實質規定。茲為期明確,爰增訂第一項明定構成礦業權消滅之情形。   三、原條文第四十七條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本條第二項。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需掘進鄰接礦區時,得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並附礦牀說明書圖及相關書圖,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礦區調整;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時,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後,附具工程圖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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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39 條規定:「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需掘進鄰接礦區時,得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並附礦牀說明書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