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39 條
- 1.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需掘進鄰接礦區時,得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並附礦牀說明書圖及相關書圖,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礦區調整;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 2.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時,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後,附具工程圖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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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39條的規定,礦業權者在礦牀位置或形狀需要掘進到鄰接礦區時,需與鄰接礦業權者進行協商,獲得書面同意,並附上礦牀說明書圖及相關書圖,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礦區調整。然而,對於礦區的面積,仍需受到第九條的限制。 此外,若礦業權者因礦牀的位置或形狀必須開鑿井或隧道通過鄰接的礦區,則應與鄰接的礦業權者進行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後,應提供工程圖說,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施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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