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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礦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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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
礦業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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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礦
業
權之移轉,應以書面,並依下列規定向
主管機關
申請: 一、因
繼承
而移轉者,由
繼承人
申請。 二、因讓與而移轉者,由受讓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 三、因
強制執行
而移轉者,由
債權人
申請。 四、因信託而移轉者,由受託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
礦業權移轉時,其移轉前礦業權者關於該礦業權之權利義務,亦隨同移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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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礦業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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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礦業權之性質及效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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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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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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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採礦權之抵押 §4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礦業用地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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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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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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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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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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