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礦業法 第 40 條

  1. 1.權之移轉,應以書面,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因繼承而移轉者,由繼承人申請。 二、因讓與而移轉者,由受讓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 三、因強制執行而移轉者,由債權人申請。 四、因信託而移轉者,由受託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
  2. 2.礦業權移轉時,其移轉前礦業權者關於該礦業權之權利義務,亦隨同移轉。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16輯之裁判內容》中的判決文,可以釐清以下有關『礦業法第40條』的兩個問題: 1. 礦業權移轉的申請程序:根據『礦業法第40條』第1項的規定,礦業權的移轉應以書面方式申請主管機關。根據不同的情況,申請人需提出不同的申請方式: - 因繼承而移轉者,由繼承人進行申請。 - 因讓與而移轉者,由受讓人和原礦業權人共同申請。 - 因強制執行而移轉者,由債權人申請。 - 因信託而移轉者,由受託人和原礦業權人共同申請。 2. 移轉時的權利與義務轉移:根據『礦業法第40條』第2項的規定,礦業權移轉時,移轉前的礦業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也隨之移轉。換言之,移轉後的受讓人需履行移轉前礦業權人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問題給出的資料,雖然沒有直接提到『礦業法第40條』的範例,但可以參考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16輯之裁判內容》的判決文。判決提及了一個狀況:如果礦業權因繼承而移轉,則申請的權利歸於繼承人。這可以視為『礦業法第40條』第1項第一款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