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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之移轉,應以書面,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因繼承而移轉者,由繼承人申請。 二、因讓與而移轉者,由受讓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 三、因強制執行而移轉者,由債權人申請。 四、因信託而移轉者,由受託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
  2. 礦業權移轉時,其移轉前礦業權者關於該礦業權之權利義務,亦隨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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