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礦業法41

快速跳轉

權者、礦業權者之法人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之方法取得礦業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或得易科罰金宣告者,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其礦業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根本找不到任何與礦業法第41條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關於礦業法第41條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7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其礦業權應即撤銷。   一、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   二、將礦業權移轉或抵押於外國人者。   三、礦業有害公益無法補救者。   四、無正當理由不納礦稅兩期以上者。   五、無正當理由不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正礦區者。

(0261009 修正)

礦業權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其礦業權應即撤銷。   一、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   二、將礦業權移轉或抵押於外國人者。   三、礦業有害公益無法補救者。   四、無正當理由不納礦稅兩期以上者。   五、無正當理由不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正礦區者。   六、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處罰者。   七、民營礦業違背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確有證據者。

(0270909 修正)

礦業權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其礦業權應即撤銷。   一、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   二、將礦業權移轉或抵押於外國人者。   三、礦業有害公益無法補救者。   四、無正當理由不納礦稅兩期以上者。   五、無正當理由不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正礦區者。   六、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處罰者。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在礦區之外,因洩水通氣及運輸開掘隧峒,發現礦質時,或在礦區內之同一礦床發現異種礦質時,應即申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轉經濟部核辦。   前項礦區外發現之礦質,省(直轄市)主管機關認為有開採之價值而不能單獨開採者,得限期令其擴增礦區。

(0891027 修正)

礦業權者在礦區之外,因洩水、通氣及運輸開掘隧峒,發現礦質時,或在礦區內之同一礦牀發現異種礦質時,礦區所在地在直轄市者,應即申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經濟部核辦;在縣(市)者,應即申報經濟部核辦。   前項礦區外發現之礦質,經濟部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認為有開採之價值而不能單獨開採者,得限期令其擴增礦區。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省主管機關核轉規定,並作相應修正;修正第二項省主管機關辦理規定為由經濟部辦理。

(0921209 全文修正)

抵押權設定後,採礦權者向主管機關辦理礦區廢業、分割、合併、減少、增加或調整時,須檢附抵押權者之同意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承諾」是指民法中以與要約人訂立一定契約為目的而為之意思表示。「同意」則指權利義務變更時,須經權利義務相對人之事前允許謂之。本條抵押人變更擔保債務之抵押物,係屬權利義務之變更,應事前徵得抵押權人之允許,爰修正「經抵押權者之承諾」為「檢附抵押權者之同意書」。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礦業權者之法人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之方法取得礦業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宣告者,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其礦業權。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其礦業權應即撤銷。   一、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   二、將礦業權移轉或抵押於外國人者。   三、礦業有害公益無法補救者。   四、無正當理由不納礦稅兩期以上者。   五、無正當理由不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正礦區者。

(0261009 修正)

礦業權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其礦業權應即撤銷。   一、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   二、將礦業權移轉或抵押於外國人者。   三、礦業有害公益無法補救者。   四、無正當理由不納礦稅兩期以上者。   五、無正當理由不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正礦區者。   六、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處罰者。   七、民營礦業違背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確有證據者。

(0270909 修正)

礦業權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其礦業權應即撤銷。   一、登記後無不可抗力之故障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者。   二、將礦業權移轉或抵押於外國人者。   三、礦業有害公益無法補救者。   四、無正當理由不納礦稅兩期以上者。   五、無正當理由不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正礦區者。   六、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經法院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處罰者。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在礦區之外,因洩水通氣及運輸開掘隧峒,發現礦質時,或在礦區內之同一礦床發現異種礦質時,應即申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轉經濟部核辦。   前項礦區外發現之礦質,省(直轄市)主管機關認為有開採之價值而不能單獨開採者,得限期令其擴增礦區。

(0891027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省主管機關核轉規定,並作相應修正;修正第二項省主管機關辦理規定為由經濟部辦理。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承諾」是指民法中以與要約人訂立一定契約為目的而為之意思表示。「同意」則指權利義務變更時,須經權利義務相對人之事前允許謂之。本條抵押人變更擔保債務之抵押物,係屬權利義務之變更,應事前徵得抵押權人之允許,爰修正「經抵押權者之承諾」為「檢附抵押權者之同意書」。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礦業權者之法人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之方法取得礦業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宣告者,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其礦業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41 條規定:「礦業權者、礦業權者之法人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三百三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