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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於礦用地准駁核定後,應將該處分刊登於指定網站並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開於礦業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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