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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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4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核准礦業用地後,應該將該處分的內容刊登在指定網站上,並通知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此外,公告也應該在礦業用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和部落公布欄上公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核准的礦業用地處分可以公開透明地向相關方面進行通知。通過在指定網站刊登和公告的方式,確保了公告的廣泛性和可查詢性。同時,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天,給予相關方面足夠的時間了解處分內容並提出異議或訴訟的權利。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如果主管機關核准某個礦業用地的處分,應該在刊登在指定網站上,並通知該地所在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同時也應該在該地區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和部落公布欄上張貼公告。公告期間應該不少於30天,給予大眾足夠的時間來了解處分的內容並提出異議或訴訟的權利。
立法沿革 5 版
(0190510 制定)
凡國營之礦應由農礦部劃定礦區,設定國營礦業權,呈請行政院備案,並令交該礦區所在地主管官署登記。
(0480717 全文修正)
國營礦業由經濟部管理或由經濟部呈准行政院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0670404 修正)
國營礦業由經濟部管理或由經濟部報准行政院委託其他機關管理。
立法理由「呈准」改為「報准」。
(0921209 全文修正)
因礦業工作致礦區以外之土地有重大損失時,礦業權者應給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以相當之補償。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於礦業用地准駁核定後,應將該處分刊登於指定網站並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開於礦業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期間名詞
凡國營之礦應由農礦部劃定礦區,設定國營礦業權,呈請行政院備案,並令交該礦區所在地主管官署登記。
國營礦業由經濟部管理或由經濟部呈准行政院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呈准」改為「報准」。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主管機關於礦業用地准駁核定後,應將該處分刊登於指定網站並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開於礦業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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