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礦業法 第 49 條

主管機關於礦用地准駁核定後,應將該處分刊登於指定網站並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開於礦業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4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核准礦業用地後,應該將該處分的內容刊登在指定網站上,並通知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此外,公告也應該在礦業用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和部落公布欄上公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核准的礦業用地處分可以公開透明地向相關方面進行通知。通過在指定網站刊登和公告的方式,確保了公告的廣泛性和可查詢性。同時,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天,給予相關方面足夠的時間了解處分內容並提出異議或訴訟的權利。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如果主管機關核准某個礦業用地的處分,應該在刊登在指定網站上,並通知該地所在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同時也應該在該地區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和部落公布欄上張貼公告。公告期間應該不少於30天,給予大眾足夠的時間來了解處分的內容並提出異議或訴訟的權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