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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礦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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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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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前條規定申請使用之土地,位於
原住民
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礦
業
權者應於礦業用地
核定
前依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辦理,其同意事項之表決結果未獲通過者,不予核定礦業用地。
礦業權者辦理前項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及部落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
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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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礦業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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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礦業權之性質及效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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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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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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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採礦權之抵押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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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礦業用地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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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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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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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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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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