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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核定之礦用地,其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依下列之規定: 一、購用:由礦業權者給價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租用:由礦業權者分期或一次給付租金。 三、依其他法律所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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