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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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礦業法第53條,對於依該法核定的礦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可以根據以下規定: 一、購用:由擁有礦業權的人以價格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二、租用:由擁有礦業權的人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租金。 三、依照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方式。 這意味著礦業權者可以以購買土地或租賃土地的方式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其他法律可能也會規定其他的取得方式。
立法沿革 4 版
(0190510 制定)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國營礦業權轉租、抵押、典質或讓與。
(0480717 全文修正)
國營礦業權在未經核准私人承租前,於同等條件之下,該管地方政府有承租之優先權,如申請者同係私人,以申請經濟部在先者,有承租之優先權。
(0921209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 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礦業權者,得憑開採該礦種之礦區所繳營業稅或礦產權利金,申請照額核減同一礦種之礦業權費,但礦業權費之核減,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26 全文修正)
依本法核定之礦業用地,其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依下列之規定: 一、購用:由礦業權者給價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租用:由礦業權者分期或一次給付租金。 三、依其他法律所定之方式。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法律名詞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國營礦業權轉租、抵押、典質或讓與。
國營礦業權在未經核准私人承租前,於同等條件之下,該管地方政府有承租之優先權,如申請者同係私人,以申請經濟部在先者,有承租之優先權。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依本法核定之礦業用地,其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依下列之規定: 一、購用:由礦業權者給價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租用:由礦業權者分期或一次給付租金。 三、依其他法律所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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