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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52 條

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依法使用他人土地: 一、開鑿井、隧或探採礦藏。 二、堆積礦產物、爆炸物、土石、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 三、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 四、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氣管、油管、儲氣槽、儲水槽、儲油池、加壓站、輸配站、溝、地井、架空索道、電線或變壓室等。 五、設置其他礦業上必要之各種工事或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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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礦業法第52條規定礦業權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使用他人土地。根據該條,礦業權者可以在以下情形下使用他人土地: 1. 開鑿井、隧道或進行礦藏的探採。 2. 堆積礦產物、爆炸物、土石、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 3. 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的房屋。 4. 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氣管、油管、儲氣槽、儲水槽、儲油池、加壓站、輸配站、溝渠、地井、架空索道、電線或變壓室等。 5. 設置其他礦業上必要的各種工事或工作物。 這些使用他人土地的行為需要經過相應的法律程序和申請,並獲得相應的許可。以上是對礦業法第52條的釋義。 參考資料: 礦業法施行細則第152條:礦業權人在進行礦業活動時,若需要使用他人土地,應事先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例:如果一個礦業權者需要在他人的土地上開鑿井進行礦藏探採活動,他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才能合法地使用他人土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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