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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者購用公有土地之地價,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算標準計算。
  2. 礦業權者租用公有土地之年租金,應依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八以下定之,其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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