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54 條
- 1.礦業權者購用公有土地之地價,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算標準計算。
- 2.礦業權者租用公有土地之年租金,應依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八以下定之,其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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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目前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包含到礦業法第54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對於該法條的解釋,建議查閱《礦業法》相關研究文獻、官方文件或尋求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獲取準確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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