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礦業法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針對主要礦種蘊藏量、產需求、就業型態、礦場環境、國際供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進行評估等事項,每五年定期檢討提出整體產業政策評估報告,並公告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6條,主管機關應針對主要礦種蘊藏量、產業需求、就業型態、礦場環境、國際供需以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進行評估等事項,每五年必須定期檢討並提出整體產業政策評估報告,並公告之。 礦業法第6條主要的目的是要求主管機關定期評估礦業相關事項,例如蘊藏量、產業需求、就業型態、礦場環境以及國際供需等,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整體產業政策評估報告。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礦業相關政策能夠隨著時間的變化而做出適當的調整,並讓相關的資訊能夠公開透明,以提供給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考。 參考資料: - 礦業法 - 經濟部礦業署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