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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針對主要礦種蘊藏量、產需求、就業型態、礦場環境、國際供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進行評估等事項,每五年定期檢討提出整體產業政策評估報告,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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