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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礦保留區外,中華民國法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
  2. 前項法人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3.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第一項礦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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