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7 條
- 1.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法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
- 2.前項法人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3.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第一項礦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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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7條,中華民國法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取得礦業權,而這些法人必須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此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取得礦業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台灣的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下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並且擁有相應的資金和資源,這家公司就可以根據礦業法的規定去申請礦業權。同樣地,台灣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規定去取得相關的礦業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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