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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權者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繳納礦產權利金;金屬礦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繳納礦產權利金;其他礦種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繳納礦產權利金。但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繳納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 前項之礦產物價格及繳納比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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