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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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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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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
業
權者應
按
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繳納礦產權利金;金屬礦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繳納礦產權利金;其他礦種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繳納礦產權利金。但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繳納比率,由
主管機關
公告之。
前項之礦產物價格及繳納比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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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礦業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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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礦業權之性質及效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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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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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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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採礦權之抵押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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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礦業用地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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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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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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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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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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