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62 條
- 1.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繳納礦產權利金;金屬礦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繳納礦產權利金;其他礦種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繳納礦產權利金。但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繳納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2.前項之礦產物價格及繳納比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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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礦業法第62條包含兩項內容: 1. 礦業權者應按照礦產物價格的一定比例繳納礦產權利金。具體而言,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的繳納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金屬礦的繳納比例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他礦種的繳納比例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值得注意的是,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的繳納比率則由主管機關公告確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礦業權者開採的礦產物為石油,而根據當地的價格,該礦產物的價格為1,000元。如果主管機關公告的繳納比率為百分之二十,則該礦業權者需要支付200元的礦產權利金。 2. 具體關於礦產物價格、繳納比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將由主管機關制定定案。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以在制定辦法時,明確規定石油的定義和計價單位,確定繳納比率的細節,並建立收取程序,以便礦業權者能夠按時繳納相應的礦產權利金。此外,辦法還可以規定調整礦產權利金的基準,比如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波動進行調整,以確保該金額的合理性。 以上內容摘自「礦業法」,《法源法律網》2021年,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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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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