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63 條
- 1.主管機關應提撥依前條規定所收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必要之回饋措施所需經費。
- 2.前項回饋措施之內容、計算方式、回饋對象、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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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63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礦業法中關於回饋措施所需經費的相關內容。主管機關應該提撥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作為必要的回饋措施所需經費。具體回饋措施的內容、計算方式、回饋對象、程序等相關事項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根據這些要求,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關的法規和規則來具體指導回饋措施的實施。根據礦業法第6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制定這些具體的辦法,以確保回饋措施的有效實施。 Ref: 礦業法 (Mineral Resource Law), 修法範本部落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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