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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提撥依前條規定所收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必要之回饋措施所需經費。
  2. 前項回饋措施之內容、計算方式、回饋對象、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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