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64 條
- 1.礦業權者逾期繳納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但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限;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2.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數額,在一定金額以下或符合特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免徵或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 3.前項一定金額及特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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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64條,若礦業權者逾期未繳納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則每逾二日將加徵百分之一的罰款,但最高限額為總應繳金額的百分之十五。若逾期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則主管機關將按照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存款的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並一併徵收。不過,根據前述法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總應繳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下或符合特定條件,主管機關有權視實際需要而免徵或不移送行政執行。至於這些一定金額和特定條件,則由主管機關公告确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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