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礦業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者期繳納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者,每逾二日應繳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但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限;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數額,在一定金額以下或符合特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免徵或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3. 前項一定金額及特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