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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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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
  2. 2.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61條,礦業權者應按礦種、礦區面積和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只有經營海域石油礦和天然氣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原因,才能免繳礦業權費。 根據礦業法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定義礦業權費的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和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的詳細資訊可以查看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辦法。 例如,如果某個公司經營海域石油礦,並經經濟部海洋局核准免繳礦業權費,那麼該公司在這方面可以享受到特殊待遇。相關的免費探勘和開採活動將與其他礦業相比有所区别。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190510 制定)

小礦業不得加入外國資本。

(0261009 修正)

小礦業之呈請地,如有他人更為礦業權設定之呈請時,經查明後如合於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者,該小礦業呈請案仍然有效。   前項小礦業呈請案核准後,其小礦業權於期滿時不得再展。

(0480717 全文修正)

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依左列之規定,本條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購用:由礦業權者給價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租用:由礦業權者分期或一次繳納租金。   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對於礦業上應使用之土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0670404 修正)

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依左列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購用:由礦業權者給價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租用:由礦業權者分期或一次給付租金。   礦業權者因埋設或高架管線、索道等設施,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但應擇其損害較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給與適當之補償。   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對於前二項礦業上應使用之土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礦業權者因埋設或高架管線索道等設施,祗需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時,可勿須購用或租用其土地,但應由礦業權者給予適當之補償,以兼顧土地所有人之權益,爰增列於第二項。至有設定地上權之必要時,仍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二、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

(0921209 全文修正)

探礦時所得礦質,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出售。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礦業業務收歸中央辦理,修正「經濟部」及「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   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190510 制定)

小礦業不得加入外國資本。

(0261009 修正)

小礦業之呈請地,如有他人更為礦業權設定之呈請時,經查明後如合於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者,該小礦業呈請案仍然有效。   前項小礦業呈請案核准後,其小礦業權於期滿時不得再展。

(0480717 全文修正)

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依左列之規定,本條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購用:由礦業權者給價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租用:由礦業權者分期或一次繳納租金。   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對於礦業上應使用之土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0670404 修正)

一、礦業權者因埋設或高架管線索道等設施,祗需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時,可勿須購用或租用其土地,但應由礦業權者給予適當之補償,以兼顧土地所有人之權益,爰增列於第二項。至有設定地上權之必要時,仍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二、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礦業業務收歸中央辦理,修正「經濟部」及「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   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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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61 條規定:「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