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61 條
- 1.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
- 2.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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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61條,礦業權者應按礦種、礦區面積和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只有經營海域石油礦和天然氣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原因,才能免繳礦業權費。 根據礦業法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定義礦業權費的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和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的詳細資訊可以查看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辦法。 例如,如果某個公司經營海域石油礦,並經經濟部海洋局核准免繳礦業權費,那麼該公司在這方面可以享受到特殊待遇。相關的免費探勘和開採活動將與其他礦業相比有所区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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