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礦業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
  2. 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