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66 條
礦業權者於礦業權設定登記後,應檢具礦場開工申報書、事務所照片、年度施工計畫書圖、購置坑內外礦業工程設備等相關書圖,與指定礦場負責人、選任主要技術人員及購租礦業用地等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經查核後,准予開工,並發給礦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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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66條規定,礦業權者在完成礦業權設定登記後,應提交以下文件給主管機關申報開工:礦場開工申報書、事務所照片、年度施工計畫書圖、購置坑內外礦業工程設備相關書圖,以及指定礦場負責人、選任主要技術人員和購租礦業用地的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在查核後,批准開工,並發給礦場登記證。 參考資料: 礦業法 (106.06.0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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