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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者於礦業權設定登記後,應檢具礦場開工申報書、事務所照片、年度施工計畫書圖、購置坑內外礦業工程設備等相關書圖,與指定礦場負責人、選任主要技術人員及購租礦業用地等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經查後,准予開工,並發給礦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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