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67 條
- 1.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
- 2.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 3.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年度施工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 4.第一項礦業權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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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礦業法》第67条的规定,礦業權者在取得礦場登記證后,应该在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礦業權者应该在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应该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并且说明該年度施工计畫及主管機關规定的其他事項。礦業權者应该在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并经主管機關核准的话,可以免予申報。 参考资料:礦業法第67條 (最新修正時間:101年06月29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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