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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
  2. 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3. 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年度施工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4. 第一項礦業權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准者,免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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