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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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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
  2. 2.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3. 3.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年度施工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4. 4.第一項礦業權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准者,免予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礦業法》第67条的规定,礦業權者在取得礦場登記證后,应该在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礦業權者应该在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应该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并且说明該年度施工计畫及主管機關规定的其他事項。礦業權者应该在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并经主管機關核准的话,可以免予申報。 参考资料:礦業法第67條 (最新修正時間:101年06月29日修正)

立法沿革 5

(0190510 制定)

礦業實在使用地面為用地。

(0480717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對於地價或租金,如非一次付清或為履行前條之規定,得要求礦業權者提出擔保。

(0670404 修正)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對於地價、租金、或補償,如非一次付清或為履行前條之規定,得要求礦業權者提供擔保。

立法理由配合第六十一條之修正,增列「補償」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0921209 全文修正)

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   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原條文第八條國營礦業權規定之刪除,本法修正通過後,「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將配合廢止,回歸本法規定;復因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其價格昂貴,爰於第一項明定前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以促進投資。   三、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開發所需之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   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年度施工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一項礦業權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予申報。

(0190510 制定)

礦業實在使用地面為用地。

(0480717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對於地價或租金,如非一次付清或為履行前條之規定,得要求礦業權者提出擔保。

(0670404 修正)

配合第六十一條之修正,增列「補償」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原條文第八條國營礦業權規定之刪除,本法修正通過後,「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將配合廢止,回歸本法規定;復因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其價格昂貴,爰於第一項明定前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以促進投資。   三、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開發所需之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   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年度施工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一項礦業權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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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67 條規定:「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