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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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
- 2.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 3.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年度施工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 4.第一項礦業權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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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礦業法》第67条的规定,礦業權者在取得礦場登記證后,应该在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礦業權者应该在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应该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并且说明該年度施工计畫及主管機關规定的其他事項。礦業權者应该在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并经主管機關核准的话,可以免予申報。 参考资料:礦業法第67條 (最新修正時間:101年06月29日修正)
立法沿革 5 版
(0190510 制定)
礦業實在使用地面為用地。
(0480717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對於地價或租金,如非一次付清或為履行前條之規定,得要求礦業權者提出擔保。
(0670404 修正)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對於地價、租金、或補償,如非一次付清或為履行前條之規定,得要求礦業權者提供擔保。
立法理由配合第六十一條之修正,增列「補償」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0921209 全文修正)
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 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原條文第八條國營礦業權規定之刪除,本法修正通過後,「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將配合廢止,回歸本法規定;復因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其價格昂貴,爰於第一項明定前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以促進投資。 三、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開發所需之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 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年度施工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一項礦業權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予申報。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礦業法 第 66 條條文
礦業實在使用地面為用地。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對於地價或租金,如非一次付清或為履行前條之規定,得要求礦業權者提出擔保。
配合第六十一條之修正,增列「補償」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原條文第八條國營礦業權規定之刪除,本法修正通過後,「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將配合廢止,回歸本法規定;復因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其價格昂貴,爰於第一項明定前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以促進投資。 三、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開發所需之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 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年度施工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一項礦業權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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