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68 條
探礦時所得礦質,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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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68條的規定,在探礦過程中所獲得的礦物,在未經主管機關的許可下,不得出售。這意味著在探礦期間,探得的礦質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和許可,才能進行交易。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探礦過程的合法性和負責任的經營行為,以及保護國家礦物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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