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69 條
快速跳轉
- 1.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礦區圖、探採礦實測圖、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採樣計畫書圖、新舊礦區圖、礦場關閉計畫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書圖文件,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簽證。但露天礦場所附之書圖,得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 2.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 3.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礦業權者,得由該機關或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前二項之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律规定,决定回答如下: 根据矿业法第69条的规定: 1.探矿构想书图、开采构想书图、矿区图、探采矿实测图、开采及施工计划书图、年度施工计划书图、采样计划书图、新旧矿区图、矿场关闭计划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文件,应由依法登记执业的采矿工程技师进行签证。但露天矿场所附之文件,可以由依法登记执业的采矿工程技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技师签证。 2.矿场环境维护计划应由依法登记执业的环境工程技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技师签证。 3.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作为矿业权者,可以由该机关或事业机构内依法取得相关科别技师证书的人员办理前两项的签证。 参考资料: - 矿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依法处置矿业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这些参考资料提供了关于矿业法以及矿业权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文件。
立法沿革 5 版
(0190510 制定)
因測量查勘等事,必須除去障礙物者,應商得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承諾。 不能得前項承諾時,應呈請所在地地方官署許可除去障礙物,並通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移轉時,使用地面之權利義務,均應隨同移轉。
(0921209 全文修正)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採之礦產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六條移列。 二、鑒於我國經濟發展,國民所得已大幅提高,為達法律嚇阻犯罪目的,爰提高本法之罰金上限數額並增訂下限數額;又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併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三、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現行刑法中已有詐欺罪可資處罰,爰將原條文第一款規定有關詐欺取得礦業權部分刪除。 四、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其犯罪類型與刑法竊盜罪類似,爰參酌刑法竊盜罪刑度修正;並配合提高罰金上限金額並增訂下限金額。 五、原條文第二款配合原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刪除,一併刪除之。 六、增訂第二項,將原條文第九十九條關於所採之礦產物沒收之規定,移列本條規定之。 七、關於法人之處罰規定,增訂於第三項。
(1051115 修正)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此次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沒收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惟經檢視仍應另為特別規定者,依刑法第十一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宜定明。 三、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則原第二項規定「所採之礦產物沒收之」,不包括財產上利益,範圍過於狹隘。又刑法修正後,已定明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爰配合刪除第二項,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 四、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礦區圖、探採礦實測圖、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採樣計畫書圖、新舊礦區圖、礦場關閉計畫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書圖文件,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簽證。但露天礦場所附之書圖,得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礦業權者,得由該機關或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前二項之簽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因測量查勘等事,必須除去障礙物者,應商得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承諾。 不能得前項承諾時,應呈請所在地地方官署許可除去障礙物,並通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
礦業權移轉時,使用地面之權利義務,均應隨同移轉。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六條移列。 二、鑒於我國經濟發展,國民所得已大幅提高,為達法律嚇阻犯罪目的,爰提高本法之罰金上限數額並增訂下限數額;又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併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三、以詐欺取得礦業權,現行刑法中已有詐欺罪可資處罰,爰將原條文第一款規定有關詐欺取得礦業權部分刪除。 四、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其犯罪類型與刑法竊盜罪類似,爰參酌刑法竊盜罪刑度修正;並配合提高罰金上限金額並增訂下限金額。 五、原條文第二款配合原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刪除,一併刪除之。 六、增訂第二項,將原條文第九十九條關於所採之礦產物沒收之規定,移列本條規定之。 七、關於法人之處罰規定,增訂於第三項。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此次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沒收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惟經檢視仍應另為特別規定者,依刑法第十一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宜定明。 三、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則原第二項規定「所採之礦產物沒收之」,不包括財產上利益,範圍過於狹隘。又刑法修正後,已定明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爰配合刪除第二項,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 四、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礦區圖、探採礦實測圖、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採樣計畫書圖、新舊礦區圖、礦場關閉計畫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書圖文件,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簽證。但露天礦場所附之書圖,得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礦業權者,得由該機關或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前二項之簽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