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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70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有關礦之簿記或設備,礦業權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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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礦業法第70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檢查礦業權者的簿記或設備,而礦業權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根據這項法條,主管機關可以派員到礦業權者的場地或設施,對其簿記或各項設備進行檢查。礦業權者必須配合並提供必要的協助,不能逃避、阻撓或拒絕檢查。這種檢查的目的是確保礦業權者遵守相關法規,保障公共利益和環境的安全。如果礦業權者故意拒絕檢查或妨礙檢查的執行,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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