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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者或其利害關係人遇有事故有勘查鄰接礦區之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員會同各該礦業權者實地勘查。
  2. 申請派員赴礦業申請地或礦區勘查時,其費用應歸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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