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72 條
主管機關為探勘某一區域之礦產,得設立探勘機構或委託其他相關機關(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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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72條,主管機關可以為了探勘某一區域的礦產而設立探勘機構,或者委託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探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能夠有效地完成礦產探勘的工作,以確定礦區的儲量和品質等信息。該法條並未具體規定探勘機構的設立方式和運作方式,因此具體的相關法規和指南文件可能包含更詳細的規定和要求。 參考資料:礦業法(修正民國105年12月2日通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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