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礦業法72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為探勘某一區域之礦產,得設立探勘機構或委託其他相關機關(構)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72條,主管機關可以為了探勘某一區域的礦產而設立探勘機構,或者委託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探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能夠有效地完成礦產探勘的工作,以確定礦區的儲量和品質等信息。該法條並未具體規定探勘機構的設立方式和運作方式,因此具體的相關法規和指南文件可能包含更詳細的規定和要求。 參考資料:礦業法(修正民國105年12月2日通過)

立法沿革 5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者因礦業需要使用他人土地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並不妨害地面及其附屬物時,得於事先一日將使用目的通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為防禦礦業上緊急危險得暫時使用他人之地面,但應即行申報所在地地方機關並通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   前項地面暫時使用完畢後礦業權者應負責回復原狀。

(06704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文已訂入礦場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內;為免重複,爰以刪除。

(0921209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備置圖、簿或申報。   二、未依第六十條規定申報。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移列。   二、修正改以逐款列舉之方式,並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條次,又原條文第八十六條(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罰鍰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七十條規定,爰予刪除,並增列第六十三條。   三、鑒於我國經濟發展,國民所得已大幅提高,為達法律嚇阻犯罪目的,爰提高本法之罰金上限數額並增訂下限數額;又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併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1120526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探勘某一區域之礦產,得設立探勘機構或委託其他相關機關(構)為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者因礦業需要使用他人土地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並不妨害地面及其附屬物時,得於事先一日將使用目的通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為防禦礦業上緊急危險得暫時使用他人之地面,但應即行申報所在地地方機關並通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   前項地面暫時使用完畢後礦業權者應負責回復原狀。

(0670404 刪除)

本條文已訂入礦場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內;為免重複,爰以刪除。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移列。   二、修正改以逐款列舉之方式,並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條次,又原條文第八十六條(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罰鍰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七十條規定,爰予刪除,並增列第六十三條。   三、鑒於我國經濟發展,國民所得已大幅提高,為達法律嚇阻犯罪目的,爰提高本法之罰金上限數額並增訂下限數額;又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併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1120526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探勘某一區域之礦產,得設立探勘機構或委託其他相關機關(構)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72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探勘某一區域之礦產,得設立探勘機構或委託其他相關機關(構)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