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73 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礦業經營,得就礦業用地之取得、資金之籌措、器材之購置、人力之培訓及技術之開發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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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所整理的法條解釋,礦業法第73條規定,主管機關有責任提供相關協助和輔導,以支援礦業的經營。這些協助包括礦業用地的取得、資金的籌措、器材的購置、人力的培訓以及技術的開發。具體來說,主管機關可以協助礦業經營者獲得適合的礦業用地,提供相關資金支持,幫助購買必要的器材,提供培訓以提升人力素質,並促進技術的開發。這些協助和輔導的目的是為了支持礦業的發展和增進礦業經營者的能力,以確保礦業相關的活動能夠順利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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