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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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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輔導礦經營,得就礦業用地之取得、資金之籌措、器材之購置、人力之培訓及技術之開發予以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所整理的法條解釋,礦業法第73條規定,主管機關有責任提供相關協助和輔導,以支援礦業的經營。這些協助包括礦業用地的取得、資金的籌措、器材的購置、人力的培訓以及技術的開發。具體來說,主管機關可以協助礦業經營者獲得適合的礦業用地,提供相關資金支持,幫助購買必要的器材,提供培訓以提升人力素質,並促進技術的開發。這些協助和輔導的目的是為了支持礦業的發展和增進礦業經營者的能力,以確保礦業相關的活動能夠順利進行。

立法沿革 5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者因左列各款之一,有必要時得使用他人土地。   一、開鑿井隧。   二、堆積礦產物、土石、爆發藥、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   三、建築礦業廠庫或其需要房屋。   四、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汽管、溝渠、地井、索道或電線等。   五、設施其他礦業上必要之各種工事或工作物。

(0480717 全文修正)

因前三條之情事,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如受損失,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應按實際價值給與補償。

(0670404 修正)

因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情事,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如受損失,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應按實際價值給與補償。

立法理由配合第七十二條之刪除修正如文。

(0921209 全文修正)

欠繳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二年以上者,除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外,其未繳之礦業權費、礦產權利金及依第五十六條加徵之數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移列。   二、配合礦區稅及礦產稅修正改為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徵收,並增訂依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加徵之數額,亦將併同移送強制執行。   三、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條次。

(1120526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輔導礦業經營,得就礦業用地之取得、資金之籌措、器材之購置、人力之培訓及技術之開發予以協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者因左列各款之一,有必要時得使用他人土地。   一、開鑿井隧。   二、堆積礦產物、土石、爆發藥、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   三、建築礦業廠庫或其需要房屋。   四、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汽管、溝渠、地井、索道或電線等。   五、設施其他礦業上必要之各種工事或工作物。

(0480717 全文修正)

因前三條之情事,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占有人,如受損失,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應按實際價值給與補償。

(0670404 修正)

配合第七十二條之刪除修正如文。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移列。   二、配合礦區稅及礦產稅修正改為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徵收,並增訂依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加徵之數額,亦將併同移送強制執行。   三、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條次。

(1120526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輔導礦業經營,得就礦業用地之取得、資金之籌措、器材之購置、人力之培訓及技術之開發予以協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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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73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輔導礦業經營,得就礦業用地之取得、資金之籌措、器材之購置、人力之培訓及技術之開發予以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