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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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
- 2.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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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74條,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機器、設備及材料的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來定。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來解釋該條款。
立法沿革 4 版
(0190510 制定)
依前條之規定使用他人土地,應經省主管官署許可,並應將施工計畫繪具圖說,呈由省主管官署審定。 省主管官署為前項之許可後,應即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 經前項之公告或通知後,礦業權者為取得關於該土地之權利,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商定之。 第一項之規定如土地為公有時,省主管官署於許可前,應徵求該土地主管人之同意。 第二十二條所列各地域及地方重要公共事業所需之地域,經省主管官署查明,認為不應為礦業使用地者,不得許可。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已取得使用權之土地,其無須使用部分,如鄰接礦業權者,在礦業上必須使用時,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協議使用。
(0921209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 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依前條之規定使用他人土地,應經省主管官署許可,並應將施工計畫繪具圖說,呈由省主管官署審定。 省主管官署為前項之許可後,應即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 經前項之公告或通知後,礦業權者為取得關於該土地之權利,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商定之。 第一項之規定如土地為公有時,省主管官署於許可前,應徵求該土地主管人之同意。 第二十二條所列各地域及地方重要公共事業所需之地域,經省主管官署查明,認為不應為礦業使用地者,不得許可。
礦業權者已取得使用權之土地,其無須使用部分,如鄰接礦業權者,在礦業上必須使用時,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協議使用。
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 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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