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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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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
  2. 2.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74條,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機器、設備及材料的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來定。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來解釋該條款。

立法沿革 4

(0190510 制定)

依前條之規定使用他人土地,應經省主管官署許可,並應將施工計畫繪具圖說,呈由省主管官署審定。   省主管官署為前項之許可後,應即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   經前項之公告或通知後,礦業權者為取得關於該土地之權利,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商定之。   第一項之規定如土地為公有時,省主管官署於許可前,應徵求該土地主管人之同意。   第二十二條所列各地域及地方重要公共事業所需之地域,經省主管官署查明,認為不應為礦業使用地者,不得許可。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已取得使用權之土地,其無須使用部分,如鄰接礦業權者,在礦業上必須使用時,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協議使用。

(0921209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   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190510 制定)

依前條之規定使用他人土地,應經省主管官署許可,並應將施工計畫繪具圖說,呈由省主管官署審定。   省主管官署為前項之許可後,應即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   經前項之公告或通知後,礦業權者為取得關於該土地之權利,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商定之。   第一項之規定如土地為公有時,省主管官署於許可前,應徵求該土地主管人之同意。   第二十二條所列各地域及地方重要公共事業所需之地域,經省主管官署查明,認為不應為礦業使用地者,不得許可。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業權者已取得使用權之土地,其無須使用部分,如鄰接礦業權者,在礦業上必須使用時,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協議使用。

(0921209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   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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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74 條規定:「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