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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礦業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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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
  2. 2.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
  3. 3.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礦業法第 75 條之規定,當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的權益時,在海域內建立探勘和開採所需的設備和裝置時,需要設定安全區域。然而,這些必要的設備、裝置和安全區不得對國際航行造成妨礙。同時,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建立的設備、裝置和安全區應當通告並且應設置警戒標誌以顯示其存在。 舉例來說,一家公司取得了在台灣海域進行石油開採的權益。根據礦業法第 75 條的規定,該公司在進行採油作業時需要建立一個安全區域,以確保安全。這個安全區域應當設置警戒標誌,以提醒其他船隻和船員的存在。同時,該公司也需通告有關單位,確保所有相關人士對這個安全區域有所了解。

立法沿革 4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者於其礦區以內之土地,除因礦業必須使用者外,如無正當理由,不得禁阻鄰接礦業權者礦業必須之使用。

(0480717 全文修正)

關於用地之規定,對於經過設施水源之使用準用之。

(0921209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鄰接礦區距離礦界內之礦,得由鄰接礦區礦業權者就其鄰接界限平均分配,申請增區設權開採。但鄰接礦區之礦業權者另有協議者,得依其協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六條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本條文。

(1120526 全文修正)

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   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   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者於其礦區以內之土地,除因礦業必須使用者外,如無正當理由,不得禁阻鄰接礦業權者礦業必須之使用。

(0480717 全文修正)

關於用地之規定,對於經過設施水源之使用準用之。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六條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本條文。

(1120526 全文修正)

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   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   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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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75 條規定:「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