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75 條
- 1.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
- 2.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
- 3.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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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礦業法第 75 條之規定,當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的權益時,在海域內建立探勘和開採所需的設備和裝置時,需要設定安全區域。然而,這些必要的設備、裝置和安全區不得對國際航行造成妨礙。同時,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建立的設備、裝置和安全區應當通告並且應設置警戒標誌以顯示其存在。 舉例來說,一家公司取得了在台灣海域進行石油開採的權益。根據礦業法第 75 條的規定,該公司在進行採油作業時需要建立一個安全區域,以確保安全。這個安全區域應當設置警戒標誌,以提醒其他船隻和船員的存在。同時,該公司也需通告有關單位,確保所有相關人士對這個安全區域有所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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