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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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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7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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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
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
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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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礦業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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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礦業權之性質及效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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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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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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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採礦權之抵押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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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礦業用地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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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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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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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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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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