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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礦業法 第 76 條

  1.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前已核定之礦用地,未曾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面積大於二公頃者,其礦業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最近五年內年平均生產量在五萬公噸以上或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三年內,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及相關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最近五年內年平均生產量未達五萬公噸且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者,應自本法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內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送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准後,切實執行。
  2. 2.依前項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於提送相關資料及審查期間,得繼續進行探採礦工程,並應依相關法規辦理礦場作業管理、水土保持處理與環境維護及相關安全措施。
  3. 3.礦業權者未依第一項期限辦理,經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一條第七款規定處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廢止該礦業用地之核定。
  4. 4.礦業權者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原核定礦業用地之環境影響評估,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於審查結論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向主管機關提出。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屆期未提出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停止探採礦工程。
  5. 5.礦業權者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原核定礦業用地之環境影響評估,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或其補正未符相關規定者,應自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停止探採礦工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認定不應開發者,得於審查結論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替代方案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新送審;屆期未提出、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其補正未符相關規定或提出之替代方案仍經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廢止該礦業用地之核定。 二、補正未符相關規定者,得自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一年內,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新送審,屆期未辦理、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其補正仍未符相關規定或審查認定未通過者,廢止該礦業用地之核定。
  6. 6.礦業權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其補正未符相關規定者,應自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停止探採礦工程,並得自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依第一項第二款再次提出申請。
  7. 7.依前三項規定停止探採礦工程者,於環境影響評估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結論為通過,或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經其核准後,礦業權者始得申請恢探採礦工程。
  8. 8.礦業權者應依第一項第一款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結論內容或第二款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因應對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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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76條的規定,針對已核定的礦業用地未曾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面積大於二公頃的情況,有以下幾點: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礦業用地在最近五年內的年平均生產量超過五萬公噸,或者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則在礦業法修正條文實施之日起的三年內,應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及相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如果最近五年內的年平均生產量未達五萬公噸或非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則在修正條文實施之日起的五年內,應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提交相關文件並進行審查。 範例參考資料:礦業法修正條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期間,可以繼續進行探採礦工程,並須遵守相關的法規,包括礦場作業管理、水土保持處理、環境維護和安全措施等。 3. 如果礦業權者未按照第一項的期限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且在主管機關的要求和限期改善後仍未處理,則該礦業用地的核定將被廢止。 4. 如果礦業權者依據第一項第一款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後需要進行第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則應在審查結論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並在完成後恢復探採礦工程。如果未能在期限內提交,則應停止探採礦工程。 5. 如果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不應開發或補正未符相關規定,則應於通知後的一年內提出替代方案或進行補正。如果未能在期限內提出或補正未符相關規定,則該礦業用地的核定將被廢止。 6. 礦業權者若因應對策未符相關規定,應停止探採礦工程。在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一年內,可以再次提出申請並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7. 根據第七項的規定,如果因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不通過或補正未符相關規定而停止探採礦工程,則在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結論通知後的一年內,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8. 礦業權者應根據環境影響評估的結果或補正要求等辦理相關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礦業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礦業環境管理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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