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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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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7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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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未依本法取得礦
業
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
。
法人
之
代表人
、法人或
自然人
之
代理人
、
受僱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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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礦業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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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礦業權之性質及效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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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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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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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採礦權之抵押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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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礦業用地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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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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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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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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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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