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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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法規,礦業法第 77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一個人在未經取得合法的礦業權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採礦活動,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條文,這樣的行為將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沒有經過相應的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始從事礦業活動,而且此活動沒有得到相關政府部門的批准,那麼根據這項法規,該行為將被視為違法,該人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罰款。 2.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一個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自己的職務時犯了第一項規定所列的罪行,除了對犯罪行為人予以處罰之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也可能會被科以前項所規定的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礦業公司的代表人或受僱人在執行公司業務時,違反了第一項規定,私自進行礦業活動,那麼根據這項法規,該公司的代表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可能會被懲罰,同時該公司也可能會被罰款。
立法沿革 6 版
(0190510 制定)
因使用他人之土地礦業權者,應給予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以相當之償金。
(0261009 修正)
因使用他人之土地礦業權者,應給予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以相當之償金。 因使用土地其定著物必須遷移者,礦業權者應給予必要之遷移費,但以確有原主者為限。
(0480717 全文修正)
礦稅分左列二種,由礦業權者分別繳納: 一、礦區稅。 二、礦產稅。 國營礦業權出租時,前項礦稅由承租人繳納之。
(0910514 修正)
礦稅分左列二種,由礦業權者分別繳納: 一、礦區稅。 二、礦產稅。 國營礦業權出租時,前項礦稅由承租人按採礦權稅率繳納之。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有關國營礦業權之礦稅,應由承租人,按採礦權稅率繳納之規定,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提昇法律位階,爰於第二項予以明定。
(0921209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本法修正前,原礦業權有效期限不滿九個月者,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展限,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申請展限期限之限制;有效期限已屆滿但未逾三十日者,得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受理礦業權展限申請期限之修正,增訂本法修正施行前,原礦業權有效期限不滿九個月或已屆滿但未逾三十日者,仍得申請展限礦業權之規定。
(1120526 全文修正)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業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因使用他人之土地礦業權者,應給予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以相當之償金。
因使用他人之土地礦業權者,應給予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以相當之償金。 因使用土地其定著物必須遷移者,礦業權者應給予必要之遷移費,但以確有原主者為限。
礦稅分左列二種,由礦業權者分別繳納: 一、礦區稅。 二、礦產稅。 國營礦業權出租時,前項礦稅由承租人繳納之。
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有關國營礦業權之礦稅,應由承租人,按採礦權稅率繳納之規定,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提昇法律位階,爰於第二項予以明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受理礦業權展限申請期限之修正,增訂本法修正施行前,原礦業權有效期限不滿九個月或已屆滿但未逾三十日者,仍得申請展限礦業權之規定。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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