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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依本法取得礦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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